儀器設備投標合同書文案
項目名稱: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需方:
供方:
本合同根據(招標編號: )招標文件和該項招標的中標通知書于 年 月 日 由 (以下簡稱需方) 與 (以下簡稱供方) 就 項目,經供 需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總則
1.本合同供需雙方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應負的全部責任。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 1. 中標通知書;
2.2.雙方簽訂的有關書面補充協議或文件;
2.3.招標文件;
2.4.供方中標的投標文件。
3.供方保證全部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和交貨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設備和服務。
4.需方保證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付給供方到期應付的貨款。
二、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項目,包括設計、貨物供貨、安裝、調試、 培訓、驗收、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 、保修期保障等全部內容。
2. 供貨貨物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基本明細如下:
序號 名稱 型號規格 制造商 單位 數量 交貨期 (天) 單價 (元) 合計(元) (含稅)
合計(RMB)
(含稅) 大寫金額:
注: 具體的供貨范圍、技術規格及技術圖紙詳見合同附件。
3. 供方應對本合同項下其承擔的全部工作實施有效管理,確保實施進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三、價格
1. 合同總價(含稅) :人民幣 元整(大寫) ,計 元(小寫) 。
2. 合同總價包括了貨物的設計、制造、包裝、倉儲、運輸、卸貨放置、保險以及供方進
行的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培訓、技術服務(含技術文件資料、圖紙的提供) 、 保修期保障服務、第三方計量/檢測服務等的全部含稅費用,需方不再額外支付任何費 用。
3. 合同總價中包括用戶需求書中列明所需的備品備件。
4. 本合同價格為固定不變價,合同簽訂后,供方不得以物料、人工等漲價為由要求需方
增加支付費用,否則每提出一次,視為供方違約,需方有權拒絕支付,并要求供方支
付合同總價的 5%的違約金。
5. 如果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時,即實際計算結果超過本合同總價的仍按總價
支付,低于合同總價的按實際計算結果支付。
四、貨物產地及標準
1. 貨物及其零配件、輔件、備品等均為全新的(原裝) 、未使用過產品。
2. 標準:
本合同所指的貨物及服務應符合合同附件的技術規格和標準: 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 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相關標準的, 則采用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同時,上述貨物和服務須具有合法來源途徑,質量和技術全部合格并無任何瑕疵、缺陷 和安全隱患,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商標、版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確 保需方不會因為購買、使用供方產品而遭受任何損失、處罰或追索。否則,需方有權要 求供方予以更換并給予補償,如更換后仍不能解決前述問題或供方拒絕更換和補償的, 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退貨,供方應當全部退還已收需方的合同款項,并根據本合
同承擔違約責任。
五、到貨、安裝的時間、地點
1. 到貨及安裝時間地點:
到貨時間為: 簽訂合同后 天內到貨,如因需方便利需要延遲到貨的,以需方書面 通知到貨時間為準;
貨物交付至需方指定安裝地點為: ;
2. 合同生效后,供方應按本合同要求的時間將貨物運至上款指定到貨地點卸貨、安裝,
并按規定將到貨時間提前 天通報需方。貨到并經安裝調試完成后 個工作日內, 需方組織驗收,并簽署書面驗收意見。如需計量/檢測的貨物,供方需獲得國家認可的 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正式計量/檢測合格報告后,雙方方可簽署最終驗收單。
六、保密
1. 未經需方書面同意,供方不得將由需方為本合同提供的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
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將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 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圍。
2. 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舉的任何物件均是需方的財產。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
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物件及全部復制件還給需方。
七、技術文件
1. 供方應在供貨同時向需方提供所有有關本合同執行的技術文件。如果項目必需但又未
作規定的要供方才能提供的技術文件,供方也應及時向需方提供。技術文件可以使用
手冊、圖紙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資料。
2. 上述技術文件應包含保證需方能夠正確進行安裝、操作、檢查、維修、維護、測試、
調試、驗收和運作的需要的所有內容。
3. 需方完全有權按照技術文件的指導進行的任何安裝、操作、檢查、維修、維護、測試、 調試、驗收所引起的系統和/或貨物或其部件的損壞由供方承擔責任。
4. 供方應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上述技術文件一式兩套給需方。
5. 所有未列明交付時間的供方應提供的技術文件,必須單獨包裝伴隨貨物按貨物交付時
間交付給需方。
6. 到貨后需方如發現供方未提供有關文件,可以推遲付款,直至供方補齊有關文件。
八、知識產權
1. 供方應保證,需方在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
利權、商標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追索。如發生此類糾紛, 由供方承擔一切責任和損失。需方為此已付費用或被法院、仲裁等確定的款項由供方
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為此支付的公證費、訴訟費、調查費、鑒定費、律師費等。
2. 供方為執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術資料、軟件的使用權歸需方所有,如供方是根據需方
的要求而單獨開發的技術、軟件等作品,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項下產品的基礎上后續開
發的產品,其知識產權歸需方所有。
九、包裝、裝卸和運輸
1. 包裝必須與運輸方式相適應,包裝方式的確定及包裝費用均由供方負責; 由于不適當
的包裝而造成貨物的運輸過程中有任何損壞、丟失由供方負責。
2. 包裝應足以承受整個過程中的運輸、轉運、裝卸、儲存等,充分考慮到運輸途中的各
種情況(如暴露于惡劣氣候等) 和需方指定安裝地區的氣候特點,以及露天存放的需
要。
3. 專用工具及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其用處。
4. 每一包裝箱兩個側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做出標記。
標記內容包括: 箱(件) 號、裝運標志(嘜頭) 、毛重(kg)、尺碼(長 x 寬 x 高, 用 mm 表示) 、凈重(kg)、到貨地址、收貨人名稱、貨物名稱、合同編號以及“勿 近潮濕” 、 “小心輕放”、 “此邊向上”等。
十、裝運單證
采用鐵路運輸、船運或空運的以下單證原件在到貨同時交給需方,其單證副本(或復印
件) 則應在到貨前三天交給需方。
1. 裝箱單一式三份,注明合同號、裝運標志、貨物內容、每件包裝尺碼及重量。
2. 制造廠出具的出廠質量及數量檢驗證明書各一式一份。 十一、付款
1. 合同貨款按以下方式支付(請在每個階段勾選一種付款方式,多選無效) :
1.1 預付款
□(1) 無預付款
□(2) 合同簽訂且需方收到供方同等金額的預付款保函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 金額 %的預付款;
□(3) 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需方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預付款;
1.2 到貨款及保修金
□(1) 供方將貨物送達需方指定地點安裝測試完畢并經過需方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 日內,需方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貨款,剩余 %的貨款作為保修金,在保修期屆滿 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給供方。
□(2) 貨物送達需方指定地點安裝測試完畢且通過需方驗收合格后,供方向需方提供 質量履約保函(合同總金額 %,有效期至保修期滿),需方收到質量履約保函后 個 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款項。
□(3) 供方將貨物送達需方指定地點安裝測試完畢并經過需方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 日內,需方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款項。
2. 雙方同意按一下 種方式開具發票:
2.1 需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需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供方未及時提供發票,
需方遲延支付不承擔違約責任。
2.2 供方在需方支付尾款或全部款項前,應向供方開具正規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 供方未及時提供發票,需方遲延支付不承擔違約責任。
3. 付款方式: 采用 形式。 供方開戶行名稱:
供方銀行賬號:
十二、產權與風險轉移
合同標的產權與風險轉移遵守如下約定:
1. 供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供方承擔。
2. 貨物的產權自貨物通過需方最終驗收合格之日起轉移至給需方,貨物的損壞、滅失的
風險,在貨物通過需方最終合格驗收之日起由供方轉移至需方。
3. 因貨物驗收不合格需方拒收,或雙方已解除合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供方承擔。
4. 產權和風險的轉移,不影響因供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需方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
權利。
十三、保險
供方應按貨物總價的 110%為貨物投保一切險、為派往需方服務的人員投保人身險、為 貨物交付前有關本項目活動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投保相關險種,保險費用均由供方負責。
十四、檢驗與測試及驗收
1. 需方或其代表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 承擔額外的費用。
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和/或貨物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
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測人員應能得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需方不承擔
費用。
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供方
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4. 需方在貨物到達的目的地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力將不
會因為貨物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已通過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
到限制或放棄。
5. 交貨時,供方應將制造商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
檢驗、并出具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提交需方。檢驗證書是付款的文件依
據之一,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商檢驗的
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6. 如果貨物是進口產品,且屬于強制檢驗商品,供方應附上經中國國家商檢部門對貨物
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合格的檢驗證書。
7. 本“檢驗與測試”的有關條款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8. 供方必須在到貨后 個工作日內(需要延遲安裝時間的,以需方書面通知為準) ,
派專業的安裝調試工程師到用戶安裝現場對振動、磁場、噪音等影響設備正常使用的 參數進行測試,如果有問題,需提出整改意見并負責整改。整改后,還需對整改后的 安裝現場進行測試。
9. 安裝調試在設備到貨后 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并在 個工作日內完成。
10. 所有設備均須由供方送貨上門并安裝調試,需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十五、伴隨服務
1. 安裝、調試與試運行
1. 1 供方須負責安裝并提供合同貨物安裝所需的材料及技術資料以及組裝/維修所需工 具。
1.2 供方派出的安裝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術水平、相應資質和能力,熟悉本合
同所述貨物的規格、技術指標及安裝工藝,有足夠能力安裝、調試本合同的貨物并使
之達到本合同要求;
1.3 供方已對需方現場進行詳細考察,完全了解現場的狀況及環境要求,并承諾不因上述 原因對需方索賠。
1.4 供方人員實施及監督所提供貨物的試運行,并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運 行、維護實施監督指導,但監督指導并不能免除供方在保修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 測試與驗收(詳見技術規格協議書)
2. 1 供方必須在測試與驗收前,向需方提供按本合同的技術規格、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的 測試與驗收方案。
2.2 供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致使貨物未達到需方要求的設計性能,需方 可拒收貨物或解除合同。
2.3 測試及驗收由需方組織: 供方負責安裝和測試,安裝測試完成后由需方進行驗收驗收 合格后,雙方方可簽署最終驗收單。
2.4 如果供方沒有按以上要求,按需方安排的時間進行有關工作,需方有權在相應的付款
時間段推遲付款,直至供方完成此時間段的工作。
3. 培訓
3. 1 供方負責提供現場操作、運行、維護、修理的培訓方案及必需的培訓資料。
3.2 供方負責對需方受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維修培訓,直至受訓人員基本熟練。 十六、合同轉讓與分包
1. 本合同供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 供方擬將本合同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分包,或更換分包人的) ,
應事先征得需方書面同意,并提交證明擬分包人合格的文件,及供方與分包人簽訂的 分包合同予需方,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供方需將分包協議交需方備案,否則應視為
供方違約。
3. 供方將本合同分包的,其就分包部分向需方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十七、保修期及售后服務
1. 質量保證
1. 1. 供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目前的型號。供方進一步
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瑕疵、缺陷和隱患,或 者沒有因供方的行為或疏忽而產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我國現行條件下 正常使用可能產生的。
1.2. 保修期: 年,保修期內的整機保修服務均須由供方提供,保修期自供需雙方代
表在設備最終驗收單上簽字之日起計算,保修費用計入本合同總價。保修期內修理、 重作、更換等由供方完全負責。
1.3. 需方在保修期內發現缺陷應盡快通知供方。供方對保修期內的故障維修響應時間
為: 電話(8:30~18:00 期間) 為 2 小時。若在電話中無法解決,周一至周五 24 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維護(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其余期間為 48 小時。
1.4. 保修期內如果設備故障在檢修 120 小時后仍無法排除,供方應在 72 小時內提供
不低于故障設備規格型號檔次的備用設備供需方使用,直至故障設備修復。
1.5. 所有設備保修服務方式均為免費上門保修,即由供方派員到需方設備使用現場維
修。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供方承擔。
2. 保修期后服務
2.1. 保修期滿后,若有零部件出現故障,屬于壽命異常問題(明顯短于該零部件正常壽
命) 時,則由供方負責免費更換及維修。
2.2. 保修期滿后,供方應(參考當時的市場價格) 按優惠價格與需方簽訂
定期維修保養合同及提供需方所需零配件。
2.3. 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供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需方,使需方有足
夠的時間采購所需備件; 在備件停止生產后,供方應免費向需方提供備件的圖紙等
相關資料。
十八、索賠
供方對所供貨物與合同要求不符負有責任,如經檢驗證實不符或缺陷存在的,包括潛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需方可根據本合同有關質量保證或檢驗、安裝、調試 的規定,在保修期內及時提出索賠,供方同意需方選擇下述一種或多種結合的方法解
決索賠事宜:
1 供方同意需方退貨,并將貨物被拒收前需方已付的所有款項退還需方,供方承擔由此
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 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管、維護和退回被拒收貨物所發生的其它費用及需方因此遭
受的所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 根據貨物的疵劣和受損程度以及需方因此遭受損失的金額,經供需雙方商定,降低貨
物成交價格。
3 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 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以使貨物達到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供方承擔一切費 用和風險并負擔需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同時供方相應延長被更換貨物的保修期。
4 供方收到索賠通知后 10 天內,未給需方答復的,視為索賠已被供方接受。供方未能在
收到索賠通知后 10 天內,或征得需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需方從上列方法中選 擇的方案解決索賠事宜的,需方將有權從未付貨款中扣回索賠金額,同時保留進一步
要求索賠的權利。
5 需方有權因上述原因直接從應付供方款項中扣除。
十九、不可抗力
1. 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
以延長,其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件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供需雙方在締 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并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諸如戰爭、 嚴重水災、洪水、臺風、地震等。
2. 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盡快用電報、傳真或電傳通知對方,并于事件發生后
14 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一旦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 60 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
合同的協議或解除合同。
二十、逾期交貨及逾期付款的賠償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供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 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將延遲的事實、可能延遲的時間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將盡 快做出評價,決定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期及收取遲延履行違約金。需方在不影響合同項 下的其它補救措施情況下,可從合同未付款中扣除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 遲交貨物交貨價的 3 ‰/天計算,如遲延交貨超過 30 天的,需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 有權要求供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并另行支付合同總金額 10%的違約金, 已付款的, 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退還已支付的款項; 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供方應繼續履行, 但應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如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違約金乃不足以補償因供方違約造成
的損失,需方有權進一步向供方提出索賠。
2. 貨物無法通過需方組織的驗收,從需方通知驗收不通過之日起,直到貨物最終通過驗
收或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時間按供方延期交貨處理,供方應按本條款第 1 條的約 定承擔相應的延期交貨違約責任。
3. 如果需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的,則供方有權延期交貨; 遲延履行違約金按拖欠
款金額的 3‰/天計算。如需方無故延遲付款超過 30 天的,供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 有權要求需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并要求需方按合同總金額的 10%計付違約金。需 方已支付款項不予退回。
4. 本合同中對于需方付款和供方交付使用有先決條件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十一、合同變更
1. 供方根據現場實際或施工情況,發現合同原計劃或方案不盡合理,確實需變更原合同
約定的貨物的,應及時通知需方,并提出變更理由、修正方案、及變更清單,經雙方 協商并簽署有關文件作為合同補充協議后實施。
2. 因需方的原因變更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有關變更文
件。如因此造成供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價格或時間增減,將對合同價、交貨時間進行公
平調整。供方據此要求的調整必須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30 天內提出,否則按原價格實施。
3. 無論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做出變更提供貨物,供方都不能免除其
對貨物應承擔的責任。
二十二、合同解除和終止
4. 合同自然終止
供需雙方各自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自然終止。
5. 合同因需方便利而解除或終止。
5.1. 需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部分終止合同,終止
5.2.
⑴
⑵
通知并明確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對供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 30 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需方應按合同價格和 條款予以接受,對于剩下的貨物,需方可:
僅對部分貨物按照原來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受;
取消對所剩下貨物的采購,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服務
以及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6. 違約違規終止合同
在需方對供方違約違規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需方可向供方發出 書面的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6.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貨物;
6.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任何義務;
6.3. 如果需方認為供方在本合同的投標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違反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
法規、涉嫌用不正當手段影響需方采購過程,包括謊報或隱瞞事實、損害需方利益、
干擾需方、評委、采購代理機構的招標、評標等行為。
如果需方終止了全部/部分合同,需方可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
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供方應承擔需方購買類似貨物/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但
是,供方應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7. 因供方破產而終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需方可書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供方補 償。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影響需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二十三、爭端的解決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供需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
達成協議時,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勝訴方為解決爭議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二十四、適用法律
1. 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二十五、稅和關稅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合同生效
1. 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簽署日期以較遲簽注的日期為準。 二十七、其他
1. 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
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解釋的順序以文件生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2.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所有經雙方簽署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合同修
改書、往來信函等) 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均簽字蓋章或確認之
日期。
3.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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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蓋章) :
需方代表(簽字) :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
供方代表(簽字) :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 月 日